Q: 律師您好,
我和一間貨運物流有限公司簽合約,我自己買貨車靠行在這公司名下,這公司每個月都會發運費結算明細給我,記載收入和支出。現在問題是,他們每個月在明細上都有一筆「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代繳稅額」,公司每個月代繳稅額約四千多元,我每個月也因此被扣四千多元,而今年報稅時,我去國稅局查詢,卻沒有查到半毛從這間公司申報的所得資料。請問律師,他這樣傳給的的明細上說有申報,但實際上卻沒有,請問這樣他是否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
A: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你好,綜上所述,對方行為確實可能已經涉犯詐欺以及背信等等刑事犯罪,有無刑事告訴空間,你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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