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本人為工地主任。日前本人在服務之A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底下之一筆土地建案(建照號碼104高工建築字01155號)登記為該工地負責人,但107年6月A公司將此筆土地建案售予B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而至今年109年5月本人至工務局建管處登記時發現本人之工地主任證照仍登記至B公司該土地建案之下,而工地建案也已動工新建中。因工地主任為法定營造業專職專責人員。根據本人之印象,本人並無同意掛牌登記貴公司旗下該建案之專責工地主任。請教B公司在刑法及民法上是否違法?我又可否向B公司要求賠償?謝謝
A: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你好,B公司當初若未取得你同意之下,登記B公司旗下該建案之專責工地主任,可能會有涉嫌違反偽造文書等等刑事犯罪問題,民事部分則可發函請求B公司變更登記,否則考慮提出訴訟救濟,至於有無民刑事提告空間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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