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最近有一件事情一直找不到人問清楚法律的問題不好意思來提問,去年因為想讓前男友有正當職業當平台外送員幫他當了保人買了一台機車,但孰不知分手過後每個月幾乎都遲繳讓銀行頻頻通知我以及我的公司讓我非常困擾,我想請問目前我沒有借據跟本票跟前男友也沒聯絡他死不付貸款我該如何卻申請?謝謝你打擾了????
A:
您好:
民法第749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若您當初簽署之保證契約內載明拋棄先訴抗辯權
也就是您為男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
銀行確實得依保證契約向您要求付款
如果目前銀行僅是通知,您尚未代其清償債務
尚無法要求男友返還款項
反之,若您已向銀行清償債務,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男友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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