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公司為有限公司,共2個股東,各持股50% ,有成立勞健保及勞退投保單位
問題如下:
1. 負責人投保34800,另一股東以員工最低額24000投保(包含勞保,健保,以及勞退),請問若負責人的勞退,公司不予以負擔,是否影響負責人之權益?
2. 若持股各50% ,是否有負責人責任大過於其他股東的問題?
3. 若負責人本身持有其他個人的不動產或資產,對於政府勞保提供給負責人的社會福利是否就沒有用了?
A:
您好,關於您提出的問題,分點回答如下:
一、 有實際參與公司業務或經營管理之負責人,僅得於 6%範圍內個人自願提繳,事業單位不得另行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
二、 按所謂當然負責人,在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法第8條)。擔任負責人者自然責任高過於其他股東,並不以持股多寡為判斷標準,例如公司若有欠稅達一定數額時可能會被限制出境(稅捐稽徵法第24條)、若違反刑法特別之刑律,亦可能與公司或行為人一同受處罰(建築法第95-1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等)。
三、 勞工保險條例並未以被保險人之資產或持有之不動產作為區分其福利請領之區分與限制,被保險人僅需依法繳交保險費用,當保險事故發生時,縱使被保險人有相當資產,仍可請領相關保險給付。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安德信國際法律事務所andylin@andrewst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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