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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發票問題


林OO 發問於 2020-05-26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律師您好:
日前有發問也地到律師回覆, 深表感謝~~ 對於律師的答覆如下:
三、另外,您所詢問公司有向銀行做企業貸款,因為有公司名義向銀行借貸及公司支票開立給廠商,此部分誠如前述,設若您並未擔任共同發票人或契約約定為保證人,則原則上仍應屬於公司債務,與您個人的財產應該分別認定。
謹向您報告如上,供您參考
想要請教律師"所謂擔任共同發票人"的意思是 支票上面沒有我個人名字的印章的意思嗎? 如果有我個人的私章在上面的話,是否就成為所謂的"共同發票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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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若您是以公司代表人之身分於支票上用印(即公司大小章)
則發票人僅為公司,由公司負擔票據債務人責任
因此即便您有於支票上用印
是否依票據法第2項規定負共同發票責任
需視您是否有以自己發票之意思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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