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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工程退款是否造成後續銷費糾紛

工程退款是否造成後續銷費糾紛


劉OO 發問於 2020-05-21 | 臺中 | 製造業

Q: 你好,甲方是客戶,乙方是公司。若合約書上有寫"訂單成立後3個月內,若因甲方個人因素取消訂單,乙方得扣除合約總價15% 退款給甲方"的內容,狀況如下:因客戶購買房屋,但需先裝潢後才可施做廚具工程,故先前無法施做,後續因甲方私人因素想取消此廚具工程訂單,請問乙方扣除合約總價15% 退款給甲方,有牴觸到消保法或其他相關法律,造成後續的消費糾紛嗎?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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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你好,本於私法自治原則,契約經雙方同意後應有一定其效力,乙方得扣除合約總價15% 退款給甲方等等內容,應可視為契約無法履行之違約金,惟若甲方若認定違約金過高,可以考慮提出違約金酌減之訴,其他細節可於本所連絡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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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民法第250條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同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依您敘述契約中約定扣除15%應係違約金性質
且甲方確實也是因為個人因素不履行契約
對方依約即有權收取違約金
但若您認為15%違約金過高
得依民法第252條規定向法院請求酌減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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