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身是設計系,目前正在與校方的合作廠商(股份有限公司)實習中,學校(甲)與合作廠商(乙)以及自身(丙)有簽署三方的實習合約(舉例時間為2019/05/31-2020-05-31),另外乙方要求丙方另外簽署合約兩方的合約是延長期間(2019/05/31-2020/08/31多三個月),教育訓練金會在最後8/31發放,但因為乙方除了股份有限公司也有經營觀光工廠,實質上都是訓練觀光工廠的東西沒有什麼設計的訓練,觀光工廠跟股份有限公司據我所知掛的名字是不一樣的。現在丙方想提前離開乙方的公司,想請問1.兩分合約時間重疊效益可行嗎?2.丙方需要付違約金嗎?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釐清您是否已滿二十歲,若未滿二十歲,則會有限制行為能力問題,所簽合約之效力可能會受到影響,另應先審視合約之內容如何約定,畢竟簽了合約,要看對方是否有違反合約內容,若有,您方才有正當終止合約之事由,您才能免除違約金之處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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