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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模式的問題(餐飲相關)


吳OO 發問於 2020-05-19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我跟朋友想合資一個以私廚(無店面)及定點便當取餐模式的餐飲服務。由於是初期我們不打算成立公司或商行,他負責營運管理,我出資金。想請教該用什麼合夥模式可以保障雙方權益?是用合約來載明權益義務然後去公證可行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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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民法第667條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若您們目前無成立公司之計畫,依法即為民法上的合夥關係
您應與朋友簽署合夥契約明訂雙方權利義務以及合夥事業的執行
建議您可以自行撰擬協議後交由律師審閱或委任律師協助撰擬契約內容
避免因契約內容不周全而產生後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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