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民法第667條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若您們目前無成立公司之計畫,依法即為民法上的合夥關係
您應與朋友簽署合夥契約明訂雙方權利義務以及合夥事業的執行
建議您可以自行撰擬協議後交由律師審閱或委任律師協助撰擬契約內容
避免因契約內容不周全而產生後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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