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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讓糾紛


蔡OO 發問於 2020-05-16 | 高雄 | 營造及工程業

Q: 我盤讓了我跟朋友一起經營的店給一位胡先生,也就是我一半的經營權,但是沒有簽署合約,也沒有收到任何的錢,只因為對方老闆要我給他的員工一點時間經營,之後慢慢給我,現在那位胡先生因為經營的狀況普通,反悔不認此事,堅稱自己只是去打工的,還繼續營業還有收取該店營收,請問我有機會把該店盤讓金取回嗎

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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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
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
,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
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你好,目前你們可就當初雙方約定內容,發函命胡先生履行契約,若不履行,則應賠償相關違約金並且賠償相關損失,並且返還經營權。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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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您敘述的關鍵在於您能否證明與胡先生間有契約存在
目前可以先嘗試蒐證
例如與胡先生的聯繫紀錄或對方有實際經營行為等
能證明您確實有盤讓店面給對方的事證
建議您也可以先發函給對方,要求對方限期給付盤讓金
再視對方如何回應以決定下一步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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