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已被強制扣薪將近一年。
因為離婚變成獨自扶養小孩。
扣除薪資每月只剩1萬8,生活已經無法負荷。還能向法院提出暫停強制扣薪嗎?
A:
您好:
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
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依上開規定強制執行之數額若已逾越「債務人及其共同親屬生活所必需」之範圍
建議應向法院聲明異議
請求法院將超過維持生活所需費用之部分撤銷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
☆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
◆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
◇全國皆可為你服務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