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民法第229條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目前對方已陷於給付遲延,建議您可以再催告對方限期履行
並表明若仍逾期將解除契約
解約後您即得要求店家退款,若對方拒絕退款
建議您可以向消保會申訴,並申請消費糾紛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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