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
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
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你好,倘若當初雙方並未定有契約服務存續時間,則雇主應有權利主張終止僱傭契約,惟你仍就當初契約內容向對方請求報酬。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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