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小吃店公告使用卡通人物觸法嗎

小吃店公告使用卡通人物觸法嗎


JOOOOOOOO 發問於 2020-05-04 | 彰化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
請問在小吃店的店內公告中,
菜單更改的道歉公告
使用卡通圖案,有違反智慧財產權嗎? 謝謝

瀏覽人數:693

A:  您好:

著作權法第5條:「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四、美術著作。...六、圖形著作。」
著作權法第3條第5款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卡通圖案,一般會被認定為美術或是圖形著作,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若未經授權,擅自複製使用,會被認為侵害著作人「重製權」。
著作人可以對侵權人提出民、刑事訴訟。

但使用人可能可以主張著作權法第65條之合理使用,條文節錄如下:
「I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II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
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不過此部分需要由法院判斷才能知道是否確實符合合理使用之要件。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