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關於假扣押相關問題想請教您:我方為xx有限公司(甲方),受損害方為xx有限公司(乙方)
最近甲方於工程施工過程中,因施工不慎導致乙方產生鉅大的財損,乙方有意向甲方提出損害賠償及假扣押,由於甲方負責人名下有一筆信貸,擔保人為其婆婆(婆婆名下有不動產),請問這樣的情形下,甲方婆婆的不動產也會因此被扣押嗎?謝謝您
A:
您好:
依強制執行法第17條規定,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
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
依上開規定假扣押的標的物原則上以債務人所有為限
依您敘述損害賠償的債務人應為甲公司
因此債權人無法扣押公司負責人甚至是第三人名下的財產
另若對方確實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貴公司亦得供擔保後撤銷假扣押之處分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
☆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
◆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
◇全國皆可為你服務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