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應視商品的性質而定。依您所述與買家面交,應為動產;
依民法第 356 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如買家主張該商品之瑕疵為外觀瑕疵,既然已面交完畢解釋上當然也檢查確認過,因此買家現在主張瑕疵應無理由;
如買家主張該商品之瑕疵為功能瑕疵,可能需要回去再測試,無法於免交現場檢查,則買家一旦發現功能瑕疵是有可能對賣家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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