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更改抬頭統編;請問原公司所簽的商用合約還有法律效用嗎?exp.影印機的租用合約...(因租用方想在合約未到期前解約;我司能用未更動前的合約條文行使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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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 公司經主管機關核給統一編號後,如果認為其統一編號諧音不雅或不祥,可申請變更統一編號,但以一次為限。申請變更時需檢附申請書並敘明理由、變更登記表2份,毋須繳納規費,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統一編號。
2. 惟公司變更統一編號,並不影響該公司之主體性與其先前法律行為之效力。
3. 所詢問題如為影印機租用合約之租用方公司變更統一編號後,該公司打算在影印機租用合約未到期前解約者,因公司變更統一編號,並不影響該公司先前法律行為之效力,故租用方公司可否解除或終止影印機租用合約及與出租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原則上應先遵循合約規定。
A:
您好,就 貴公司所詢問題,敬覆如下:
一、關於公司變更名稱及統一編號
就公司變更名稱及統一編號,是否影響已以原名稱及統一編號簽訂之契約效力,應就實際情形判斷公司之法人格是否具同一性。若變更前後仍為同一法人主體,則不影響原契約之效力。
相關實務見解,可參照經濟部101年7月24日經商字第10102093360號函:「按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後,其後雖因統一編號諧音不雅,而變更統一編號,嗣後又有公司名稱、負責人、董事(股東)、資本額(出資額)等事項之變更,無論公司是否同時或分別辦理登記事項之變更,公司仍為同一法人主體。」
反之,公司變更名稱及統一編號,涉及不同之法人格主體時,則可能對契約效力造成影響。因此, 貴公司所簽訂之契約是否受上述變更之影響,仍須視個案情況認定。
二、關於影印機租用合約
根據對方主張解約之事由,以及解約相關條款內容之不同,會影響對方主張解約是否有理由。因此,必須就該合約之完整內容進行瞭解後,才能進一步提出建議。
劉上銘律師
信箱:sonny@taipei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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