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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合約書


AOOOOO 發問於 2020-04-21 | 新竹 | 其他

Q: 請問之前簽了加盟意向書,也給了加盟金,加盟合約書總部在我租了店面後才給我,這是正常的嗎?如果對合約書有疑問,雙方無法達成共識,該怎麼辦?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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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意向書的效力如何,基本上要依內容及雙方當時簽約的真意來判斷
如果意向書內容不夠明確、不夠具體、難以執行
可能會被認定只是雙方有合作的意願,尚無法律上效力

但如果內容就加盟的方式、費用或日後加盟主與總部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有明確的約定
那可能就會被認定為有"預約"或是"本約"的效力
如果是被認定為有預約的效力,那總部就可以請求你訂定本約
如果是被認定為有本約的效力,那總部就可以直接依意向書向你請求

至於如何分辯預約或本約
還是得看意向書的內容如何約定

A:  您好:
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第三點規定,總部必須於簽約前提供加盟重要資訊供您審閱,另依同處理原則第四點規定,必須給予至少5日之契約審閱期間
若總部並未遵守上開規定,則構成顯失公平之行為
您得依公平交易法第30條規定要求總部賠償所受之損害
但由於您先前已簽立加盟意向書,應如何請求總部返還加盟金與意向書內容有關
建議您可以先攜帶相關資料向律師諮詢
釐清後續可以主張的權利以及策略
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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