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我是一位女性, 來自湖南省.於2004年5月5日就職于廣州市一家港職公司.應聘時雙方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過後,公司於同年8月份與我簽定了勞動合同.合同有效期由2004年5月5日至2004年12月31日.並於2005年續簽了勞動合同,有效期由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因懷孕,我於6月27日至10月15日請假回家待產並做了生產手術.在我休假期間,公司只發放了一個月的工資給我.現在,我小孩正處於哺乳期.目前公司因經濟問題需進行調整,並遷至東莞另一家公司(與現在所在公司非子母公司關系).這個月中旬,公司通知我於2005年12月31日合同期滿後不再續簽勞動合同.並且告之我說,因為勞動合同有效期滿,所以公司不會支付經濟補嘗金給我.
現在,就勞資方面,我有以下問題需咨詢:
1.如出現以上情況,公司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嘗金給我.
2.對於我小孩正處于哺乳期這一特殊情況,公司是否應另外支付經濟補嘗金給我.
3.另外,如果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嘗金給我而不履行其責任時,我應該通過何種途徑與哪些有關部門聯系以保障我的權利.
以上請教大陸法律專長律師......
A:
您好:
因本所律師為台灣律師,依法僅能就台灣法律提供法律服務,因您的問題涉及香港與大陸法規,與台灣法無關,本所無法提供意見,請您直接向當地律師詢問。
如再有與台灣法有關的任何疑問,尚請不吝來電賜告。(886-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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