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某股份公司於去年七月訂購一批貨物未付款,在應付的日期也都沒付,近日已出存證信函請求五日內付款,也無人回應,請問應當如何處理?
A: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
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你好,這部分若發函對方仍不配合付款,可先確認對方公司是否仍有營業,若有營業可就契約內容向對方提出訴訟請求付款,若已經停業,則可以考慮逕行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以求盡速取得強制執行名義。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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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同法第511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依您敘述,貴公司得依上開規定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除出具聲請狀外,尚需檢附相關訂單,契約以及催告付款之存證信函供法院審酌
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後,若對方未於20日內提出異議
貴公司便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名下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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