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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離職員工於它縣市創業之疑問

離職員工於它縣市創業之疑問


蘇OO 發問於 2020-04-17 | 新竹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我有朋友經營鬆餅店,其中去年請的一個員工只做了五個月離開,
而在今年初,那個人在臨近縣市開了不同品牌的鬆餅店,但是商品品項、口味配方跟我朋友的店一模一樣(只有一些特色取名改過商品名),甚至詢問原料商物流都發現他們原料叫一樣的。

請問這其中是否有涉及營業秘密或相關侵權問題。

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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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營業秘密是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註一) 例如,假設您朋友經營的鬆餅店有其獨特之鬆餅配方,其他鬆餅店都不知道,而且店裡有相關的保密措施(例如要求員工簽立保密切結書),而員工卻於離職後在其自己的鬆餅店使用獨特配方,那麼該離職員工的行為就可能已構成「侵害營業秘密」(註二),而有相關民刑事責任。

另外,如果離職前勞雇雙方有「競業禁止」約定(註三),而員工在離職後並未遵守約定,那麼員工亦可能有違約之責任。

以上簡要答覆,如果仍有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絡。

林慈政律師
德霖謙煦法律事務所
40255 台中市南區忠明南路789號38樓之2
Tel: (04) 2265-7256
Email: tj.lin@kllaw.com.tw

註一:參見營業秘密法第2條。

註二:營業秘密法第10條第1項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五、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註三:勞基法第9-1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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