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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照片被競爭公司盜圖


孫OO 發問於 2020-04-17 | 高雄 | 其他未分類業

Q: 您好,目前本公司(有限公司)遇到以下狀況:
本人的親戚為公司負責人,我則是幫忙處理公司大小事務,例如行銷、美編等等。本周發現本公司在網站上用來宣傳產品的照片(本人親自拍攝)遭到競爭者公司盜圖製作他們的產品DM並放在他們公司的網站上,進行營利行為。我已蒐證準備報案(目前尚未報案)。

現有以下兩點問題請教:
1. 因為照片是本人親自拍攝,不知提告用我個人名義提告較好?還是以公司名義?
2. 被告應為對方公司較好?還是對方公司負責人?或兩者都可以提告?

以上還請幫忙回答,感激不盡。

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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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另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第10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1.對方的行為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因此要看您與公司有無約定著作財產權的歸屬
若沒有特別約定,依法著作財產權歸屬公司所有
得由公司作為告訴人提出告訴,並得於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2.由於著作權法有針對法人處罰金刑的規定
因此您得同時以公司及實際行為人為被告
民事部分亦得要求公司與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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