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老闆拒絕員工以特休假換取薪資之行為是否合法,可參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關於勞工特別休假之規定:「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所以依法,勞工本享有是否使用特別休假之權利,此乃勞工之「權利」,既屬權利,當然可自由決定是否行使,若您選擇不使用特別休假,雇主亦無法因此拒絕給付應休未休工資之權利。
值得注意的是,若您已與雇主「協商」於離職前休完特休假,則當然就喪失依法請求雇主給付未休假工資之權利,在此建議您決定是否使用特休假時,宜充分考慮此點。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資深合夥律師 蕭棋云律師 敬上
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75號6樓
6F., No.75, Sec. 1, Chongqing S. Rd., Zhongcheng Dist., Taipei City 100, Taiwan (R.O.C.)
TEL:(866-2)2311-0082 FAX:(866-2)2311-0180
MOBILE:0953287171
E-MAIL:peter.hsiao@bienchenglaw.com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