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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曆年制,資遣與特休問題

曆年制,資遣與特休問題


鐘OO 發問於 2020-04-15 | 臺南 | 其他

Q: 你好,想詢問一下
我於106年2月1日到職,公司因營運問題,於109年4月30日要資遣我,109年我已有請特休4天,公司說按比例,我不能休剩餘10天,也不能換錢,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薪水是底薪23800+一些福利約28000,想請問我特休不能休了嗎?也不能換錢嗎?

勞資爭議 離職與資遣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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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老闆拒絕員工以特休假換取薪資之行為是否合法,可參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關於勞工特別休假之規定:「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所以依法,勞工本享有是否使用特別休假之權利,此乃勞工之「權利」,既屬權利,當然可自由決定是否行使,若您選擇不使用特別休假,雇主亦無法因此拒絕給付應休未休工資之權利。

值得注意的是,若您已與雇主「協商」於離職前休完特休假,則當然就喪失依法請求雇主給付未休假工資之權利,在此建議您決定是否使用特休假時,宜充分考慮此點。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資深合夥律師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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