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公司目前已將舊制退休金帳戶銷戶,之前提列之退休金也已退回本公司帳戶,請問目前任職於公司的員工(曾任職董事目前已缷任),此名員工的退休金是否可由公司來支付。
法規上雖規定任職董事之退休金不可由退休金帳戶支付,但這是在退休金帳戶未銷戶的前提下,是嗎?
A:
您好,
1.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五月九日台勞動一字第三四一七八號函:依公司法第一九二條規定,公司與董事之間為委任關係,此與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之勞工不同,而該法退休金給付之對象為勞工,故董事之退休金應依渠與公司約定辦理,不得自依該法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中發給。
2.但該名員工具有雇傭之事實部分,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保障其應有之權利.
3.可與本所聯絡詳細討論,俾利提供更準確的法律分析。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所長
邱奕賢 律師/美國法學博士
電話: 04-23011980
電郵: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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