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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潢工程糾紛問題


張OO 發問於 2020-04-13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目前公司在做內部裝潢有產生一些裝潢上問題
問題點一:裝潢費在工程約上有註明在木工、玻璃、油漆工程進場前都需要繳付每一期的工程款,在木工跟油漆進來前款項都照實付清,但因為在木工跟油漆施工狀態並不太滿意,許多需要補強的大問題,做工也不精細,設計師有收一成的監工費,但本人每天在現場也未看到監工人員,目前剩下玻璃工程款在還沒把問題點修正的狀況我還不想交付款項也打算另請人做,請他的玻璃先不要進來,但設計師卻說玻璃已下訂,在合約內有提到如期款有未付延遲付款狀態,工程所有權為乙方所有,若有這條條款,在玻璃進場之前,是否可以終止契約,而不損害權利的狀況。

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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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
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
之損害。

你好,目前你們可先發函主張對方工程瑕疵進行催告,請求減少報酬,並且要求對方盡速修補瑕疵。至於合約內提到工程所有權為乙方所有,該條款是否有效,你可持相關契約資料與我們進一步討論,後續若對方持續不願修補瑕疵,可再發函主張終止承攬裝潢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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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A:  您好:
依民法第493條規定,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同法第494條規定,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另同法第511條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依法您須先催告對方修補瑕疵後始能解除契約
若您目前已打算將後續工程另行找人施作
也可以立即通知對方終止,並且記錄目前工程狀況及雙方往來過程
以利後續求償或請求減少報酬
若經過溝通後雙方仍無法達成共識,建議您可以攜帶合約書向律師諮詢
並研議後如何進行訴訟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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