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若您所簽的協議書屬於定型化契約,依上開規定可能有無效之事由
若您所簽的協議書並非定型化契約,雖無上開規定的適用
但您能舉證簽署當時是遭業者詐欺或脅迫,亦得依民法第92條規定撤銷意思表示
由於您目前提供的資訊尚嫌不足
建議您可以先攜帶協議書並敘述完整事件經過向律師諮詢
以利分析您於法律上可以主張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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