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若我公司與他公司合資另外成立一家新公司,我公司內部需要股東會進行決議嗎?
再煩請各律師回答,謝謝你。
A:
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
前項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
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你好,公司決議必須視各種公司類型及當初章程內容而定,無法一概而論,若要合資設立新公司,是分公司或是子公司也必須加以釐清,相關細節有無合法,你們可持相關書面資料與律師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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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若貴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依上開規定應經一定表決權數的股東決議
若貴公司非為公開發行公司,依現行法轉投資擔任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已無總額限制
但轉投資須經公司董事會決議始能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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