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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金


黃OO 發問於 2020-04-01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目前是被派去當任店長(負責人),當時簽合約裡有一條指離職時需賠償當時裝潢、器材...等等之費用。假如是200萬
1.如果這幾年工作已經逐漸回本了、也有慢慢攤提當初裝潢的費用。但未償還完
請問離職後還需賠償資方至少一半或以上的費用嗎?

2.請問競業禁止範圍是可以包括台灣某一區,或某一個縣、市嗎?
例如桃園-中壢區,或整個新北市,或台北市、或新竹市、新竹縣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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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主張該條款之約定有違法之嫌,縱然合法,也可能會有違約金過高之問題,目前就被動等對方提出主張後,再為因應即可,另外,競業禁止條款,依民國104年12月16日立法院修正勞動基準法增訂第9條之1規定:「(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第2項)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第3項)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第4項)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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