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前老闆於我任職期間,私自將我變更擁有5%的股權
如今公司倒閉,公司未清算。國稅局將我列為欠繳營所稅的負責人之一
請問我如何進行股東權不存在之訴?
或者公司於去年11月倒閉,老闆現在去登記為清算人。我是否能免除欠繳營所稅的責任?
A:
您好:
原則上老闆要將您列為公司股東
需取得您簽名的文件始能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若老闆未經您同意擅自簽署文件,除涉犯偽造文書罪外
您亦可以具狀向法院提起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訴訟
並於訴訟中聲請就公司變更登記資料進行筆跡鑑定
同時主張您從未出資或實際經營公司
待法院判決確定後,您得持法院判決向國稅局說明或解除清算人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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