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 我在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技術人員,有股東身份及兼任董事,因公司有部份工作外包給加工廠商製作(因沒技術生產及機台),也因合夥人(負責)不願意增資購買設備,那本人想接這部份工作, 有詢問過貿易商(給單廠商), 同意我製作這部份工作(開公司), 那有競業問題及營業秘密或利益衝突問題嗎,要付什麼樣法律責任嗎?
A:
您好:
依公司法第209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同法第178條規定,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由於您具有董事身分,應受上開規定拘束
若欲經營公司營業範圍內的事業,必須向股東會說明並取得許可
且因屬於利害關係事項,您必須於股東會中迴避表決
若違反董事競業禁止的規定,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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