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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之競業競止適用範圍?


林OO 發問於 2020-03-26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請問若我原本為某公司(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欲賣出手上之股票給該公司
該公司提出附加條件為:交割後7年內,不得從事及經營與該公司有競爭關係的行為
請問這樣的合約條件是否有牴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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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你好,一般競業禁止適用於雇主與員工之間,就你所述,你與其他股東有無勞務關係,若無,該協議是否有顯失公平,不無有討論空間,你可持相關協議與當初公司章程與我們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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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勞基法第9條之1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因此若您除了有股東身分外,尚與公司有勞雇關係
則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但若您單純為股東身分,只要您與公司針對競業禁止的內容達成共識即可
並無違法的問題
建議您可以先攜帶相關契約給律師審閱
釐清契約內容對您的權利影響
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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