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結束營業 遣散費

結束營業 遣散費


吳OO 發問於 2020-03-24 | 桃園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 今天突然接到通知說只營業到月底
距離月底只剩一個禮拜 要很突然的找工作
想問一下擔任pt是否還領得到遣散費 目前工作一年以上了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業)

瀏覽人數:1782

A: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你好,就你所述,即便是兼職員工,仍有勞基法之保障適用,依法你仍可向雇主請求給付資遣費以及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在此之前可逕行向勞工局檢舉並且聲請調解。
為提升法律諮詢品質,以及後續訴訟效率,麻煩直接與我們聯繫,或是安排時間與我們進行面談。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