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店面頂讓換新商號需要付遣散費?

店面頂讓換新商號需要付遣散費?


黃OO 發問於 2020-03-22 | 桃園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
1. 請問店面頂讓,有換新商號,但舊員工續用,這樣需要付遣散費嗎?
2. 員工知道我們4/1起,頂讓店面就換新業主經營了,所以自己提出做到3月底,這樣我們需要付遣散費嗎?
3.若新業主不續用的員工,我們需要付多少的遣散費?因為目前的員工都是計時工讀生,每月薪水不固定。請問,有試算的公式可以計算參考嗎?

謝謝律師~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瀏覽人數:5327

A:  1.依照所述,店面頂讓可能已構成「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則依照勞基法第20條(註一),續用之舊員工(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尚無給付資遣費之義務。

2.承上,如果新雇主未留用勞工,或勞工拒絕留用,則依照勞基法第20條、第17條第1項(註二)、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註三),舊雇主應有給付資遣費的義務。

3.承上,資遣費應依照勞基法第17條第1項、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之方式計算,並可參照勞動部之「資遣費試算表」,網址如下:
https://calc.mol.gov.tw/ServerancePay/


林慈政律師
德霖謙煦法律事務所
40255 台中市南區忠明南路789號38樓之2
Tel: (04) 2265-7256
Fax: (04) 2261-6156
Email: tj.lin@kllaw.com.tw


註一: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註二: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註三: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