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法153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你好,就你所述,契約內容是否有可解約事由,必須先端視當初契約內容,倘若內容並無解約條款,則可按照民法相關規定主張解約,至於對方有無歸責事由以及契約內容關於解約認定部分,你們可持相關契約與律師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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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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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契約有效成立後,雙方當事人均應受拘束
解約除了雙方合意外,若有契約約定或法律規定的解除事由
也可以行使契約解除權
因此建議您可以先攜帶契約向律師諮詢
並完整敘述契約簽訂前後的事實狀況
以供判斷您的情況有無解約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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