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關於棄單


蕭OO 發問於 2020-03-20 | 彰化 | 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想請問 以下設甲方(買家) 乙方(賣家)
甲方跟乙方 下訂單 到了交貨日期 甲方卻不肯收貨付款
乙方可尋求哪些管道或是法律途徑

消費糾紛

瀏覽人數:498

A:  您好:
民法第233條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同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第240條規定,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建議您可以先發函給對方要求限期履行契約
逾期您除得提告要求給付遲延利息外
尚得要求對方賠償保管物品費用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
☆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
◆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
◇全國皆可為你服務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