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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警察釣魚告我違反商標法

警察釣魚告我違反商標法


施OO 發問於 2020-03-19 | 臺北 | 其他

Q: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一下,我被警察釣魚違反商標法,我不是專職賣家,賣的是一個從家裡翻到的lv鑰匙包,賣了一千元,沒想過她是假的,前幾天去開庭,法官說我這個沒什麼事,叫我去跟對方聯絡和解就好,可是我剛剛打去詢問,對方要我賠償4萬元,還要登報道歉5500元,我根本付不出來那麽多錢,說真的也不想付,我想在下次開庭後申請緩起訴或不起訴,想請問機率大嗎?我是初犯,也真的不是故意的,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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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2條定有明文。參諸商標法第97條規定,係以行為人明知為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商品,而仍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或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為其構成要件。所謂明知者,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而言,倘行為人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在主觀之心態,僅係有所預見,而消極之放任或容任犯罪事實之發生者,屬間接故意或僅有過失,其仍非本罪所欲規範處罰之對象(參照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 2680號刑事判決)。您說家裡翻到的lv鑰匙包如為您購買的,您可能要說明從哪裡買的,為何您會認為是真品,必須符合情理。如不是您買的,您為何會認為是真品,必須加以說明,如此取得不起訴處分的機會才會大。如果被認定有罪,而沒有和解爭取到緩起訴處分的機率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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