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合約中對於(年終)獎金的說法是: 依公司營運“ 和 ”員工貢獻。
1.就合約說明,雖然未說一定給,但也沒直指說不會給,或依比例給。細節並未提及。
但若有給,是不是兩者條件需並存。
2.一般對於公司營運是指盈餘嗎?
公司若依老闆喜好給於員工獎金,但又說沒盈餘(或許可以作假帳),這符合合約說法嗎?
3. “個人貢獻”,是否比較偏向依貢獻給予多寡? 另,在此合約簡單的說詞上,公司是否可單方面認定員工貢獻,而自由發給。
A:
您好,
1.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均應於勞動契約中約訂,至於如何發放,應參照公司相關規定。
2."公司營運和員工貢獻"解讀上應該是任一項均可能影響獎金的發放。然而公司不可任意以此為藉口而不發放獎金,畢竟勞資雙方已經有約定,公司就不發獎金或應如何發放獎金,應有明確規定或計算公式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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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所長
邱奕賢 律師/美國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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