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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老闆積欠薪水勞資調解後依舊未付

老闆積欠薪水勞資調解後依舊未付


林OO 發問於 2020-03-16 | 臺中 | 其他

Q: 請問老闆積欠兩個月薪資,已透過勞資調解,但約定的日期已到,卻仍未收到薪水,可以採取什麼法律相關途徑索求嗎?

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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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題,簡要回覆如下: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規定,勞資爭議如經各地方主管機關(勞動局/勞工局或其委託辦理的民間團體)進行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該成立之調解方案既然經過勞資雙方簽署,視為當事人間的契約.如其中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及聲請強制執行,均可暫免繳裁判費與執行費.
因此,如您先前已透過勞資爭議調解並作成調解成立之會議紀錄,但公司卻未於約定給付期限內給付調解方案所載款項,則您可持該調解成立之調解會議紀錄正本,向法院聲請對公司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毋庸再透過訴訟方式去請求,而可直接取得執行名義,省去訴訟麻煩.

以下列出相關勞資爭議處理法條文,供您參考: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9條前段規定:依前條規定做成之調解方案,經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者,為調解成立.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前段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環宇法律事務所 林俊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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