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1.日前在網路上購買二手零件,非交易平台
私下匯款完成後,經雙方協商後決定取消交易
而我也給予退款期限
期限過後賣方不給予回應也尚未退款
請問我該怎麼拿回我的款項呢
是否該去報案
2.報案後如需開庭,因為全程溝通皆是在網路上
也是依照以原就被原則到被告縣市開庭嘛
謝謝
A: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應如下
問題一:
1.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對方是在一開始就準備用此方式詐騙,則不屬於刑事案件範疇,這部分警察局是不受理的,如果是這種狀況不建議跟警察局報案。
2.如果不是上開狀況,那就是單純民事上的給付遲延,該返還給你的價金尚未返還,此部分應該蒐集相關的對話紀錄、匯款紀錄等資料,提出民事訴訟。
問題二:
1.假設本件構成刑案,到底刑事的管轄權在哪裡這個問題,實務上有爭論。
2.傳統見解,犯罪「行為地」,也就是被告使用電腦之地方有管轄權,需要到被告住所開庭。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第304 條、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最高法院48年臺上字第837 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3.晚近見解,認為您為受害人,您所在的地方是對方用網路犯罪的「結果地」,有認為在您的地方應訴即可。
「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 4 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最高法院著有 72 年台上字第 5894 號判例參照。次按藉由電視、報紙之報導將不實之言論散佈全國各地,使人名譽受損,各地均屬犯罪之結果地(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聲字第 18 號、91 年度台聲字第 51 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甲在美國連線上『FACEBOOK』 社群網站,張貼貶損乙名譽之文章,供不特定人瀏覽點閱。而乙係於其臺中市之住處瀏覽上開辱罵之文字,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例及裁判意旨,乙接收辱罵文字之處所,係犯罪之『結果地』,其法院對甲所犯妨害名譽罪案件,有管轄權(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上易字第 409 號刑事判決)。」法務部法檢字第10104133020號函參照
4.如果為民事訴訟,就目前資訊,確實應以被告住所地為訴訟管轄所在地。
如有不明瞭請與本人聯絡
御群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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