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我是個經營網路賣家,因為團購群組都會釋放可賣的商品,就也不宜由他的直接上架蝦皮,賣了一組五件無印良品的內褲是警員買的。經搜索後 有扣押二組10件無印內褲。
2.請問現在無印良品不是商標改成上海的嗎。
但我販賣也從未說正與仿,經手的保二大隊,也說這沒事。但是我還是有販賣掉過,實在很擔心,因為還要做筆錄。不知該怎麼說才好
A: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
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
,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你好!! 就你所述可能已經涉犯刑事商標法以及詐欺的問題,原廠單位可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在該案刑事案件起訴後再向你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就其損失向你請求損害賠償責任(你除受刑事判決外也必須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相關細節可以進一步與我們討論。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A:
您好,經查詢無印良品在台灣也有註冊商標(商標01167995)。若您販售的商品使用該商標,卻未經授權或有其他合法權源,便有可能侵害其商標權。
依商標法第69條規定:「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另依商標法第95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侵害商標法可能同時會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與刑事責任,至於具體事實是否有侵害商標權之虞,仍需要更進一步商談後方能判斷。
建議您若有法律專業的需求,請尋找專業律師協助。
范國華律師 info@zoomlaw.net
台大法律系財經法學士/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學碩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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