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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年終獎金發放標準與公平性

年終獎金發放標準與公平性


詹OO 發問於 2020-03-09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任職於有限公司,關於年終獎金,公司從未提及或公開相關標準,
也從未在任何文件或口頭說過發放時必須在職,

公司對未獲取年終獎金的員工說:
公司有賺但沒有盈餘,但還是給表現好的員工作為鼓勵,或以員工未做到過年不發給等理由.....

當討論年終獎金這類恩惠性給予,
公司在沒有盈餘下所做的處理,並未對所有員工公平,
另,年終獎金計算是上一年度,與何時發放,應該是不同事件。

此時,員工如何提出權益的保障呢?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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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勞基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
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若公司對於年終獎金的發放並未有以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特別約定
原則上需回歸勞基法第29條規定
不應以發放日是否在職而有區別
建議您得先透過發函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等較為柔性的方式向公司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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