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負責人資格


吳OO 發問於 2020-03-08 | 嘉義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律師您好,請問我們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診所與醫療機構)可以讓執業中的醫師掛名嗎?查過很多法律並無相關規範。。先謝謝您的回答

商業登記與公司設立

瀏覽人數:1564

A:  公司法第30條有規定7種經理人的消極資格,若有該條文列舉之情事者,即不得充任經理人,已經充任者,當然解任;又同法第192條第6項:「第三十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可見,依照我國公司法之規定,若要任職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於資格上僅須不具備第30條之消極要件即可,並無對具備或正在執業中醫師之資格為充任公司負責人之限制。此外,掛名若是借名關係而不實際擔任與履行負責人職權者,因形式上仍屬公司負責人,仍須負擔相關行政、民刑事責任,附此敘明。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安德信國際法律事務所andylin@andrewstw.com

公司法第3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
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
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
,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七、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