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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OO 發問於 2020-03-08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因新冠狀病毒疫情,原訂4/18婚禮想先取消延後到明年舉辦,本人向飯店說明,但飯店卻說政府未說目前是法定傳染盛行,所以只願意延後到今年年底,如果超過年底,訂金就會被收走,難道一定要在今年年底前舉辦嗎?明年不行?

消費糾紛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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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由於原契約內容已經成立,欲更改日期必須在雙方均達成共識的情況下
且目前疫情的情況尚不屬於上開"不可歸責於雙方"而得請求返還訂金(仍能如期舉行婚宴)
因此建議您再嘗試與業者協商延後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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