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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到期找不到房客點交房屋


林OO 發問於 2020-03-02 | 臺中 |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Q: 房客租約已經屆滿到期,但房客失蹤聯絡不到人,且積欠房租3個月經抵扣租屋時押金二個月尚欠一個月房租。寄存證信函到房客戶籍地址通知點交房屋也被退回。
請問房東可以進入房屋將房客遺留物品視為廢棄物清理掉嗎?

租賃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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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民法第445條規定,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
得就留置物取償。

若雙方租約未針對遺留物如何處理為約定
建議您先發函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對方限期處理遺留物品
否則針對有價值之物將行使留置權
針對無價值之物將予以清除或移置保管,並要求對方給付清理或保管費用
建議勿於未通知對方前逕自丟棄物品,避免引發後續不必要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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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請先檢視您與房客簽訂的租約,是否訂有「期滿不續租」之約定,如未訂有該約定,則需視您是否於租約到期後表示反對續租之意思,而為不同的處理。

1.若有訂有期滿不續租,則租賃關係已消滅,您可以催告房客點交。

2.若未訂明期滿不續租,且未立即於租約到期後表示反對續租之意思,則租賃關係視為以不定期限租賃繼續契約,依土地法第100條第3項之規定,必須於房客積欠租金額,除押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方能終止租約。(故依您所述,僅積欠1個月,可能尚無法終止租約)

承前,租賃關係消滅後,關於房屋點交及遺留物之處理,請您先參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2 條:「
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之返還,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
前項點交後尚有遺留物,除租賃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其所需處理費用,得由押金扣除,不足者,出租人得請求承租人給付。」

不建議於合法催告前,擅自進入房屋並處理遺留物,若要進入房屋建議請警察或里長陪同,而以存證信函催告被以送達不合法為由退回時,可以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

如仍有疑問可來電詢問,立凱法律事務所(02)8712-8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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