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公司結束營業,負責人向銀行申請銷戶,銀行要求需有法院證明之清算人始可辦理銷戶,
請問銀行這種要求是否合法?
A:
您好:
一般來說,依據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公司結束營業須要經歷以下程序:
1、 解散登記;
2、 註銷營業登記;
3、 結算及扣繳申報;
4、 向法院聲報清算人;
5、 進行清算程序;
6、 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
必須將上述程序走完才算完成公司結束營業。
因此,註銷銀行帳戶為進行清算程序之ㄧ環,銀行要求提供清算人證明尚屬合理。
以上回覆提供您參考,感謝。
陳昭文律師
A:
您好,基於以下的規定,銀行的要求應該是合理的,但仍建議您向銀行詢問相關的銷戶規定與流程。
若您的公司組織型態為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3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可知公司清算人就任後,需向法院聲報。
再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4條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分派盈餘或虧損。
四、分派賸餘財產。
清算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但將
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時,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
可知公司清算人為執行公司法第84條規定第1項的職務,有權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而銀行銷戶屬於清算程序之一環,故清算人應有權代表公司進行銷戶。
因此,基於以上說明,銀行內附若有相關規則規定公司清算時辦理銷戶須由法院證明之清算人始可辦理,與公司法上開規定應無衝突,其要求合理。
范國華律師 info@zoomlaw.net
台大法律系財經法學士/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學碩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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