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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是否可申請失業補助


陳OO 發問於 2020-02-29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原服務公司因縮編遭裁員,最近擬申請失業補助金,但我是另一家有限公司的掛名負責人,每年只有領取約20萬的車馬費,想了解我這種身份是否可申請失業補助金,煩請協助回覆,謝謝律師。

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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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勞動部105年1月21日勞動保1字第1050140035號函釋,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如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等規定擔任他單位法定負責人之情事,推定其有從事事業經營,不符就業保險法失業給付之請領條件。惟為合理保障渠等就業保險給付權益,被保險人於辦理失業認定或申請給付時,如檢具證明有下列情事,仍得依法核發失業給付:
A.該單位屬非營利事業之證明文件。
B.申請人已無從事事業經營者:
(A) 該單位已依法停(歇)業或解散之證明文件。
(B) 該單位已依法變更負責人,應檢附向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或財稅主管機關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
(C) 該單位出具與申請人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或申請人與該單位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依民法第549條及公司法第199條、第227條等規定)
(D) 申請人遭該單位冒名登記為負責人,且無法提供上開證明者,應檢附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之證明文件。
C. 失業期間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從事事業經營並有其他工作收入者,應依就業保險法第31條規定,於申請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至失業給付之核發,應依就業保險法第17條等規定辦理。

依您所述,您雖擔任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然年領20萬元車馬費應屬未超過基本工資之情形,仍得申請失業給付,惟需依就業保險法第17條等規定辦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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