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在臉書上跟賣家買了一個二手Gucci包包
收到時發現是假貨
賣家聲稱他是在台中新光三越購買
但收到實品查了商標
商標根本查不到那個包
賣家一直不肯退錢
請問送到保智大隊後
直接提告賣家我本人需要出面開庭嗎? 不想見到賣家
A:
您好:
依商標法第97條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對方販售仿冒品的行為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進入偵查程序後如有必要檢察官會傳喚您出庭協助調查
另外若您希望將價款取回,得透過提起民事訴訟
或於刑事法院有沒收對方犯罪所得時,聲請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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