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1.醫師法所稱私立醫療機構,係指由醫師設立之醫療機構。而醫師法所稱醫療法人,包括醫療財團法人及醫療社團法人。因此,如是以醫師個人名義申請設立之診所,性質上屬於醫師執行業務的場所,本身即不具法人格,一旦更換負責醫師,可能被視為另一新設立之醫療機構。
2.建議應先釐清簽約主體是醫師個人,或醫療機構(診所或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如果簽約主體是醫生個人或診所,更換醫生時契約效力即可能受到影響。
3.可與本所聯絡詳細討論,俾利提供更準確的法律分析。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所長
邱奕賢 律師/美國法學博士
免費諮詢專線: 04-23011980
電郵: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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