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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機車糾紛


張OO 發問於 2020-02-23 | 臺中 | 其他

Q: 您好 前陣子買了一台二手機車,當下試車完也不太懂感覺起來沒有甚麼異樣,但是回來後去車行換機油發現維修紀錄有可能是事故車,所以打電話回去反映,賣家那邊是說如果可以證明是事故車就全額賠償,要求我要開一張事故車證明單,我問過很多間車行根本沒有這種東西,當時我們寫的合約是保證非事故車,但是有寫一個是依當下車況交車,雖然我當時購買的是二手車但是買的原價跟新車差不多,這樣有辦法提告或者有更好的解決方法嗎?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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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同法第360條規定,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
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既然對方於合約中保證該機車非事故車
若事後證明該機車為事故車,則有價值減少之瑕疵且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
您得依上開規定主張解約,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
建議您目前可以先申請調解或發函給對方,以協商的方式解決
若對方仍持續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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