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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闖民宅


宜 發問於 2024-01-25 | 臺中 | 其他

Q: 您好,想請問一下私闖民宅需要有什麼樣的證據就構成私闖民宅呢?照片就可以了嗎?還是警察要到現場逮人才算呢?

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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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年度易字第110號刑事判決意旨:「刑法第306條係保障人民居住自由,而對無故侵入者明定其處罰,所保護之法益乃個人住居場所之私密性與寧靜,有不受其他無權者侵入或滯留其內干擾破壞之權利。且該條規定所保障之住居權益,不以有使用權者現正居住其內為必要,否則豈非謂凡行為人查悉欲侵入之住宅該日無人居住,均得擅入供其任意使用,與該條所欲保障住居場所所有人及實際使用權人對住居生活之安寧、自由目的不符。再其行為客體之「住宅」,指供人居住之房屋宅第;「建築物」則指定著於土地上有圍牆、屋頂、門戶,可供休息、起居或工作之工作物而言,如機關之辦公室、學校、工廠、倉庫等,現有人使用即可,至其是否現有人居住則非所問。…被告辯稱系爭4樓房屋因為無人居住之空屋,並無生活安寧可言,而非刑法第306條第1項規定保護之客體云云,洵不可採。…」

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年度易字第326號刑事判決意旨:「告訴人雖未實際居住於系爭房屋,然案發前其已雇工開始修繕整理系爭房屋乙節,業經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93、96至97頁),並有修繕照片在卷可稽(見他卷第23、25頁),堪認該屋係在告訴人管理中之「建築物」,雖無人居住在內而非屬「住宅」,惟按刑法第306 條係保障屋主對於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 土地,有享有決定誰得以進入或停留其內之權限。…另按刑法第306 條第1 項所保護之客體包括「住宅」、「建築物」;其所稱「住宅」係指供人居住之房屋宅第而言,當以現有人居住為其要件,倘屬無人居住之空屋空宅,即不在 此處保護之列;其所稱「建築物」則指住宅以外,定著於土地上之工作物,而上有屋頂,周有門壁,足以蔽風雨通出入 ,現有人使用即可,至其是否現有人居住則非所問。查本件 房屋於案發當時並未有人居住,然係在告訴人管理之中,業如前述,則依前開說明,上開房屋當屬「建築物」無疑。」

四、由上開的法條與實務判決可以知道,如果您能證明確實第三人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無論是照片、錄影畫面,甚至有鄰居有目擊得以證明皆可。不過是否有符合住宅、建築物之定義,您亦可參考上列檢附之實務見解。

---------------------------------------------------------------------------------------希望我的回答有協助到您,若有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洽詢本所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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