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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擦撞到路邊施工的堆高機


柯OO 發問於 2024-02-23 | 嘉義 |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Q: 我是機車駕駛人(甲方)、對方為堆高機駕駛人(乙方)
甲方事情經過論述:
甲方因為傍晚陽光折射造成視線不佳,等到接近乙方在路邊作業的地點(占用到些許機車道)後閃避不及,造成甲方排氣管擦撞乙方後保險桿,導致重心不穩摔倒,造成機車車損及人身擦挫傷。
乙方事情經過論述:
乙方在路邊施工,突然聽到摔車聲才察覺後方有人摔車,認為甲方是自摔,與乙方無任何責任。

事情困難的點在於,我人當下上救護車送往醫院,無法現場跟警察做筆錄,等警察來醫院跟我核對筆錄的時候看到事故圖
發現:1.現場都無攝影機畫面 2.乙方身旁的人員自行將甲方倒掉的機車扶正 3.乙方將推高機挪動停好,而非當時施工的位置
變成警察當下筆錄的事故圖並非正確的事故發生當下位置,等於車禍現場全部被移動,又沒有監視器畫面。

現在事後30天後初判結果出爐,甲方為全責。

我滿頭問號,憑什麼在我行駛的機車道上出現不該出現的物體(動力機械),造成我受傷還要自己承擔,我認為警方只依照事故圖,判定我應注意前方車況這個原因裁定我全責,可是對方又不是可以行駛在道路上的車輛,我想去申請鑑定。

想請問:
Q1.我能採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第四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這2點去踩死嗎?
因為乙方是在工廠外作業
Q2.又或者我可以採取什麼方式於鑑定上好提出的方案?

民事 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疑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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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規定。
關於肇事責任範圍,如您就警方對雙方肇責程度所提出的初判表有疑義,您可委由律師向地檢署或法院聲請車鑑會之鑑定,以重新釐清雙方的肇事責任。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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